1. 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1植被保护措施
(1)工程开工前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地的占用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施工,严禁无手续施工建设。
(2)施工单位应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并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对于相关的恢复措施需由环境监理进行认可后实施。
(3)严格控制施工场地范围和施工作业带宽度,并将临时占地面积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减少土壤扰动和地表植被破坏;在施工队伍进驻前,严格划定施工作业区,标明施工区,施工车辆、人员活动等不得越过施工作业带。
(4)施工前制定合理、可行的植被恢复方案,拟定详细施工进度,并从组织上落实进度控制责任制,保证施工进度。
(5)施工结束后,全面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彻底清除施工废弃杂物,凡受到施工车辆、机械破坏的地方都要及时修整,恢复临时占地植被及原有地貌。
(6)植被恢复时,注意避免选取单一植物进行植被恢复,应选择本地适生的树、草种,考虑适地适树原则,选择固土固坡效果好、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并尽量与原来的植物种类相同或相似,避免景观发生较大差异。
1.2动物保护措施
(1)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工艺,同时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或减振垫,从根本上降低噪声源强。
(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项目施工活动均安排在白天进行,夜间禁止施工,避免夜间光照对野生动物的潜在影响。
(3)野生鸟类和兽类大多是早晨、黄昏或夜间外出觅食,正午是鸟类休息时间。为了减少工程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应做好施工方式和时间的计划,并力求避免在晨昏和正午进行大型机械施工产生的噪声影响等。
(4)合理安排施工期,加快施工进度,减少在鸟类迁徙期开展施工作业。
(5)施工运输车辆严格行驶路线,并应限速行驶、禁止鸣笛,以减少对陆生动物的惊扰。
(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置去向,避免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和生活垃圾的随意丢弃,保护动物的生境。
(7)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增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严禁施工人员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以警戒线划分施工区域边界,防止施工人员误入施工区外,对非施工区范围内的动物造成影响。
1.3土壤保护措施
(1)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在暴雨来临前应对管沟及堆放的土方采取苫盖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
(2)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限值,以减少土壤扰动,减少裸地和土方暴露面积。
(3)对于施工场地,在使用前,需将表土剥离堆放在一角,作为复垦时覆土使用,表土剥离厚度一般为10~30cm,本项目表土剥离厚度平均为30cm,剥离的表土单独堆放、标识,工程上不得使用,用于后期植被恢复的覆土。为避免采集工作超前而加剧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在采集过程中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
(4)施工场地和明挖段开挖过程中,土壤要采用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方法,减少因施工生土上翻耕层的养分损失,同时要避免间断覆土所造成的土层不坚实形成水土流失等问题。
(5)施工人员不得将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留存或倾倒于施工场地内,避免对土壤造成污染。
1.4水土保持措施
(1)考虑到基坑施工期间施工降水排水需要以及避免基坑外围汇水进入基坑,在基坑周边附近设置临时排水沟,排导施工降水及外围汇水。
(2)电缆沟槽开挖时分层分段平均往下挖掘,做好边坡临时支护,保持槽底平整;电缆敷设完成后,须及时进行回填,分成填实,保证地埋沟槽安全。
(3)为有效控制临时排水沟汇流时夹带泥沙流入附近河道,造成水土流失,临时排水沟汇水排入河道前需设置临时沉砂池缓流沉沙,沉沙池进水口与排水沟相衔接。施工结束将排水沟和沉沙池进行恢复。
(4)临时堆土区坡面坡度一般控制在1:1 或1:1.5,周边采用土袋围堰进行拦挡,土方实际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采用篷布进行临时覆盖。
(5)应做好挖填土方的合理调配工作,避免在降雨期间挖填土方,以防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按《天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应避开主要居民区。
(6)加强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关于水土保持的教育,雨季减少施工,暴雨时不施工,减少水土流失量。
(7)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减少水土流失。
1.5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
1.5.1临时占地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本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分层回填、覆土、植树种草等措施进行科学恢复,逐步恢复提升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1)土地整治
①施工准备:去除地表杂物、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场地存放整齐。
②翻松原状土:旋耕机将原状土翻松,来回翻松不少于两次,深度不小于25cm,人工将机械无法到达的死角翻挖彻底,翻挖结束后用平地机将翻挖的地面整平,机械无法到达的地方采用人工整平。
③表土回覆:在原状土摊铺整平并检查合格后开始摊铺种植土,摊铺厚度不小于30cm,分为两次摊铺,第一层摊铺厚度为20cm,第二层摊铺厚度为10cm。种植土优先使用预先剥离表土,不足部分采用外购种植土。对于耕地,必须确定外运土方土壤肥力不低于现有回填土土壤肥力,确保不影响耕作。每层填筑前根据填土厚度和运输车辆装载数量用石灰画方格,每格卸一车,用推土机将种植土推平,在推平的过程中,安排人工在推平区域巡回检查,发现有卵石或者块石时及时清除。推平后用旋耕机从头开始旋耕,来回旋耕不少于3次,但必须将翻松的原状土和种植土搅拌均匀,搅拌后的混合土用平地机整平。
(2)植被恢复
土地整治后,考虑适地适树原则,选择根系发达、固土固坡效果好、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并尽量与原来的植物种类相同或相似,避免景观发生较大差异。建议采用人工促进自然恢复模式,营造本地种为主的植被群落。
对于耕地,由建设单位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对占用的农田进行一次性补偿,占地补偿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津国土房资〔2014〕36号)执行。临时占用一般耕地的,在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并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交还农民进行复耕。
电缆沿线不能种植深根植物,同时翻耕时需减小翻耕深度,以免破坏已敷设的电缆。
(3)养护管理措施
植被补种后,还应做好日常抚育管护工作。后期对补种的植被进行抚育管护,未成活地块进行补植、定期施肥、防治病虫害等。养护管理工作分为重点管护和一般管护两个阶段,管护期为3年,其中重点管护阶段为栽植验收之后至1年之内,其管护目标应以保证成活、恢复生长为主;一般管护是指重点管护之后,成活生长已经稳定后的长时间管护阶段,主要工作是整形修剪、土、肥、水管理及病虫害防治等。
通过后期植被恢复及跟踪监测,各种植被类型的面积和比例与现状仍然基本相当,生物量不会发生锐减,生产力水平没有发生大的降低,生态系统没有发生大的改变,总体能够保持稳定。因此,在采取各项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后可将生态影响减小至可接受程度。
1.5.2永久占地补偿
建设单位应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1〕2号)、《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津国土房资〔2014〕36号)、《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文)中的相关规定,依法按规定办理对永久占地的补偿费用。
2. 施工期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2.1施工扬尘
为最大程度减轻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9月25日修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修正)、《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3〕9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采取以下施工污染控制对策: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明示单位名称、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标志牌和环境保护措施标牌。
(2)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防止泄露、遗洒污染环境的具体措施,编制防治扬尘的操作规范,其中应包括施工现场合理布局,施工材料堆存,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洒水、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密闭容器存放。
(3)施工现场场地应坚实平整,保证无浮土;施工工地四周围挡必须齐全。
(4)施工工地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禁止现场消化石灰、拌合成土或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作。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苫盖集中存放,及时清运;施工垃圾装载过程必须采取喷淋压尘及使用封盖车辆运输。
(6)注意气象条件变化,土方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风速大、湿度小的气象条件;当出现 4 级及以上风力天气情况时禁止进行土方工程施工,做好遮掩工作。
(7)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裸土物料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路面100%硬化、土方施工100%湿法作业、智能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的扬尘的防控要求。
(8)运输车辆应按要求配装密闭装置、不得超载、控制车速、合理分流车辆、减少卸料落差、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尽量避开环境保护目标。
(9)车辆出工地时,应将车身(特别是车轮)上的泥土洗净。经常清洗运载汽车的车轮和底盘上的泥土,减少汽车运输过程携带泥土杂物散落地面和路面。
(10)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3〕9号)的有关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当发布Ⅲ级预警,或者Ⅱ级预警时,启动Ⅲ级或者Ⅱ级响应,建设单位应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11)强化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倡导文明施工。
施工过程中采取严格的管理等措施,将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降至最低,且施工扬尘影响为短期影响,施工工程量较少,施工结束后,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可以恢复至现状水平。
2.2机械尾气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9月25日修订)、《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0.5.1施行)等文件要求,采取如下措施:
(1)严禁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运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施工机械。
(2)施工机械、施工运输车辆应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应及时维修。
(3)加强汽车保养管理,以保证汽车安全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尾气排放标准,无尾气排放合格证车辆禁止入场。
(4)鼓励和支持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5)定期对施工机械、施工运输车辆排放废气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劣质油料,提倡使用高清洁度燃油,加强机械维修保养,使动力燃料充分燃烧,降低废气排放量。
3. 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为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点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施工单位需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低噪声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车辆,并加强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3)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局,如将施工现场的固定振动、噪声源相对集中,以减少振动及噪声影响的范围;避免多台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在同一工场和同一时间使用。
(4)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运输车辆的走行路线和走行时间;施工运输车辆,尤其是大型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合理运输路线和时间,避开敏感区域和容易造成影响的时段。
(5)在敏感点附近的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布置和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机械位置,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处,并在临近声环境保护目标一侧加装隔声板,确保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噪声达标。优化施工时间,禁止在居民休息时间(白天12:00~14:30、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施工。
(6)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大力倡导文明施工的自觉性,尽量降低人为因素造成施工噪声的加重。
综上所述,在采取以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减少本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
4. 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及车辆冲洗废水,其污染防治措施如下:
(1)施工现场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淀池,设备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严禁随意外排。
(2)施工现场设置移动环保厕所,定期罐车清运,生活污水一并清运。
(3)施工单位禁止雨天开挖作业,同时要落实文明施工原则,施工废水禁止排入地表水体或平地漫流。
建设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简单,在落实好防渗、防污措施后,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能得到有效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5. 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场区分设垃圾桶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由城管委统一清运。
(2)施工期间的工程垃圾应随产随清,及时清运到城管委指定地点,要求按规定路线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要求装配密闭装置。
(3)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过程做好防护措施;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混入建筑垃圾,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4)施工期开挖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避免产生弃方;清淤淤泥及废泥浆由封闭泥浆罐车运至政府指定储运场处理。
(5)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做到不随意乱丢废物,要设立环保卫生监督监察人员,对施工期固体废物严格管理。
6. 施工期环境管理
建设单位及项目施工承包商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依法履行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各项义务。
施工承包商在进行工程承包时,应将施工期的环境污染控制列入承包内容,并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工程中制定相应的环保防治措施和工程计划。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采取施工扬尘控制及应急措施。
按规定,本项目施工时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设专人负责管理,培训工作人员,以正确的工作方法控制施工中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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