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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评报告表主要结论
1.1项目概况
欧德亮汽车灯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购置7台注塑机及组装设备,利用1号厂房闲置区域并利用4号厂房部分区域,实施项目生产。建设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
1.2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新兴路1号,所在地属于武清开发区三期14-01-02单元,该地块属于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三期范围,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不属于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严重的产业以及可能对区域环境、其它产业造成恶劣影响,景观不协调的产业。不属于园区严禁发展的产业,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武清开发区三期西区14-01-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三期(西区和北区)已于2011年9月完成了规划环评,并取得了原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对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津环保管函[2011]419号)。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本项目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三期西区范围内,对照《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三期(西区和北区)总体规划(2008-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本项目不属于武清开发区三期严禁发展的产业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属于其中的限制、淘汰类建设项目,属于允许类。经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类项目。本项目新增能源、资源消耗量较少,对周边环境及景观无显著影响。符合环保和产业准入条件,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因此,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的要求。
本项目建设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相关要求。符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2024年12月2日)中《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相关要求。符合《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武清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2025年2月6日)。符合《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符合《天津市武清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新兴路1号,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东北侧的北运河生态保护红线,距离约5.8km,不占用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管理制度。
根据《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批复(津政函[2020]58号)的相关内容,大运河天津段具体划分为8个管控分区,8个具体管控分区按照严格管控程度依次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文化遗产区、滨河生态空间非建成区、核心监控区非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村庄区、核心监控区村庄区、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核心监控区建成区。本项目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新兴路1号,距离大运河核心监控区最近距离约3.8km,不在上述管控区范围内。
本项目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8号)、《天津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津政办发[2023]2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3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 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津生态环保委〔2025〕1 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 号)文件要求。
1.3建设地区环境质量现状
天津市武清区2024年常规大气污染物除SO2年平均浓度、NO2年平均浓度和CO24小时平均浓度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8 修改单)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外,PM10、PM2.5年平均浓度和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均超标,故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
为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的环境状况,引用中纺院(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环境空气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L-Q-240914-8)中非甲烷总烃的监测数据(共设1个监测点位,位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福源道88号东北侧,监测时间为2024 年9 月18 日~9 月25日,监测频次为连续7 天,每天4 次),引用的监测点位位于本项目东南侧1.1km处。引用的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监测时间在3年内,且引用监测点位在北欧厂区5km范围内,可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的要求,具备引用可行性。引用项目非甲烷总烃现状监测小时均值范围为0.56~0.78mg/m3,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非甲烷总烃限值要求(≤2.0mg/m3)。
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不需进行噪声现状监测。
本项目无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故无需开展地下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4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环境影响
本项目利用现有的生产厂房区域进行建设,项目无土建施工,施工期主要为厂房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调试。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是暂时性的,待施工结束后,受影响的环境因素可以恢复到现状水平。
(2)运营期环境影响
a废气
本项目建成后北欧厂区P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北欧厂区P1排气筒排放的甲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要求;北欧厂区P1排气筒排放的乙苯、苯乙烯排放速率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北欧厂区P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综上,本项目建成后有组织排放废气均可达标排放。
本项目设置通风换气系统进行排风,根据计算可知,1号厂房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浓度为0.5672mg/m3、甲苯无组织浓度为0.0062mg/m3、乙苯无组织浓度为0.0031mg/m3、苯乙烯无组织浓度为0.0055mg/m3,由此可以得知项目各污染物的厂界浓度均可以做到达标排放。4号厂房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浓度为0.0565mg/m3,由此可以得知项目污染物在的4号厂房边界浓度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根据北欧厂区上一期项目——《欧德亮汽车灯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年产20万件汽车尾灯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北欧厂区单位时间内的原料用量均值与上一期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单位时间内的原料用量基本持平。且项目建成后原料使用种类未发生变化,工艺未发生变化,废气治理措施未发生变化,故本项目建成后P1排气筒有组织臭气浓度为<232(无量纲),无组织臭气浓度仍为<10(无量纲)。本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小于1000(无量纲),无组织排放小于20(无量纲),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b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的产生和排放,故无新增水污染物。
c噪声
本项目新增产噪设备主要为1号厂房内的6台注塑机以及4号厂房内的1套引风机和1台空压机。项目建成后1号厂房、4号厂房四周厂界噪声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间标准限值。根据调查,企业边界外50m范围内没有声环境环保目标,因此项目噪声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d固废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危险废物包括: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
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其处理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1.5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本项目的总量控制因子为废气中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因子以VOCs进行表征,总量指标以TRVOC排放量计算结果为依据申请。
本项目排污增加量为:VOCs 0.4168t/a,以此作为总量控制指标的参考依据进行倍量替代。
1.6环保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30万元,占总投资的1.5%,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噪声防治及排污口规范化。
1.7最终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规划选址可行。本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废气经相应的环保措施治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合理,预计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欧德亮汽车灯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欧德亮汽车灯系统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6年2月26日通过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审批,批复文号:津武审环表[2026]45号。
环评批复见附件4。
3、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表4-1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对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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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评批复应当落实的内容 |
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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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不得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
已落实。
施工期已经结束并恢复现状,未产生环境污染及噪声扰民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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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设备需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调整好设备位置,严禁噪声扰民,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
已落实。
生产设备均安装在生产车间内,合理布局,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厂界噪声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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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运期注塑废气、脱模废气,两股废气一同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G48型汽车尾灯热铆废气经集气管路收集、焊接废气经集气管路收集、刻字废气经集气管路收集,五股废气一同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1)达标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热铆废气经集气管路收集、焊接废气经集气管路收集、刻字废气经集气管路收集,三股废气一同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2)达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由车间门窗无组织排放。要严格生产管理,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达标。 |
已落实。
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注塑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管路引至现有“二级活性炭”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北欧厂区内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G48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一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VW313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一套新建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由一根新建的15m高排气筒P2排放。
根据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可知,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均可做到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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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产生的废自喷罐、废液压油(含油桶)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进行收集、贮存及运输,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部门回收。 |
已落实。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已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分类管理。产生的废自喷罐、废液压油(含油桶)和废活性炭交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置。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及废机头料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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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市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有关规定。 |
已落实。
排污口按规定设置有采样口,并设置标识牌,并对采样口、采样平台按照规范进行了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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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已落实。
本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已完成排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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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运营管理。 |
已落实
风险防范措施已落实,管理运营较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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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做好厂区及周围地带绿化美化工作,提高绿化面积和质量。 |
已落实。
最大程度进行厂区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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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4168吨/年。 |
已落实。
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1502t/a,满足环评批复全厂排放量0.4538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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